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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将实施《废塑料回收及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2007年12月1日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塑料回收及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该标准对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以及废塑料再生利用制品提出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包括进口废塑料在内的各种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不适用于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塑料。该标准于2007年9月30日正式发布了。
据有关媒体报道解释,我国目前年产生塑料弃物达1200万吨,包括进口废塑料在内,进行再生利用的废弃塑料每年达1000万吨。目前我国废旧塑料回收利用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回收渠道散乱,回收率不高;回收分类等级制度不健全、分类标志不明显;低值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困难;再生加工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严重;废旧塑料回收和加工利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问题等,因此,制定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从资源有效利用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角度来看,该标准的特点主要有:
- 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废的废塑料(4.1.1);
- 废塑料应按照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优先顺序进行再生利用(5.2.1);
- 不宜以废塑料为原料炼油(5.2.4);
- 不宜使用废塑料制造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制品或材料(6.2);
- 含卤素的废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来进行;含卤素的废塑料再生利用时宜采用低温工艺再生,不宜焚烧处理;进行焚烧处理时焚烧设施的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4.1.2、5.2.3);
- 采用焚烧方式对(不含卤素的)废塑料进行能量回收时,焚烧设施的烟气排放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烟气黑度、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氮氧化物、二恶英类(5.4.3);
- 能量回收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一般按危废管理。其他气体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和焚烧炉渣,应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属于危废的按照危废管理,否则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5.4.4)。
在上面可以看出,该标准对废塑料的能量回收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值得提出的一点是,该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提出一个难题。
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在一般的情况下,对混合垃圾进行的。尤其是像在中国还没有完善的垃圾分类制度的情况下,废塑料与其他垃圾混入焚烧处理设施是难以避免发生的。如果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只要废塑料混入,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气体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在内的焚烧炉渣都必须得进行危废鉴别。但事实证明,目前的管理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做不到此措施。如果要严格执行,这自然会进一步增加本来昂贵的焚烧处理成本。尽管在北京市已有具备分拣功能的垃圾转运站,但在这些设施采取的分拣功能有较大的局限,只能部分废塑料经过吹选、筛选分出来。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入末端处理设施的废塑料主要都是经济价值低的(价值高的在垃圾产生与末端处理之间的环节中被捡出来),因此仅靠市场机制,期待民间的“回收大军”来进行回收,这种措施也得不到解决。
该标准还明确规定,含卤素的废塑料不适合于焚烧处理,要焚烧的话,应按危废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来执行。这是因为卤素是焚烧过程中产生二噁英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避免含卤素的废塑料混入到其他生活垃圾流也是巨大的困难。通过垃圾的源头分类及消费品中的有害物质源头消除,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软件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或依靠现代焚烧处理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性作为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依据,也许有点太简单。
发布搞下载:
http://www.zhb.gov.cn/tech/hjbz/bzwb/gthw/qtxgbz/200710/W020071011448915937525.pdf
作者:池田武
发表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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