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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气污染公害的判决内容是和解。
于8月8宣布和解的东京大气污染公害的判决,引人注目的不仅仅是原告,而是东京都内所有哮喘病患者的医疗费补偿制度得以成立。
笔者希望人们注意的是,作为公害和环境公益案件提起的诉讼,能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前所未有的。
在日本,由于有包括70年代四日市公害判决在内的四大公害的判决, 政府制定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 对公害受害人给予救济。但是,在救济大气污染受害人的问题上,由于 1988年就取消了对新患者的救济,在那以后,有关方面对患有哮喘病等病症的受害者一直未进行任何救济。
在这一过程中,1996年600余名哮喘病等患者,把日本政府、东京都政府、汽车生产企业推上了东京大气污染公害审判的被告席,要求给予赔偿,并停止产生公害的行为。
在审判过程的前期,由于原告当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因健康被害补偿法到期而未获得救济的患者,所以,在审判过程开始时,除了在起诉时要求赔偿之外,原告们利用这个时机,开始了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制定救济制度的活动。这是这些公害诉讼的主要特点。
在2002年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针对道路管理者的日本政府和东京都政府等有关方面的诉讼结果,是判决政府要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因而原告方获胜。尤其是,日本政府作为被告,在包括大阪西淀川的判决在内、之后的5次审判也都败诉,从而被认定是负有责任的。但是,直到现在为止,政府以大气污染和哮喘病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为由,对受害人要求制定新制度的的呼声置之不理。
与日本政府不同的是,同样被推上被告席的东京都政府在1审时,石原知事主动表示将不上诉,认为有必要制定新制度。但是,石原知事始终坚持日本政府是大气污染扩散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制定救济制度。
就这样,随着法院审理过程的进行,在东京最高法院即将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原告方以要求制定东京都的医疗费补助制度为核心内容,对东京都政府、汽车生产企业和法院继续施加压力。
结果,东京高等法院在2006年9月终审时作出以下劝告:“此案件内容复杂, 且争论点存在过多分歧, 诸类问题仅凭法院判决尚难以解决。为了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希望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
接受以上判决2个月后的11月,东京都政府提出了医疗费补偿制度方案。内容是东京都政府等有关方面全额支付东京都内哮喘病患者医疗费中患者个人支付的部分。作为这部分医疗费的来源,东京都建议自己负担3分之1,国家负担3分之1,剩下的由汽车生产企业和首都高速公路公团各负担一半。
针对东京都的提案,汽车生产企业在今年年初表示接受这一提案。一直表示反对的日本政府、首都高速公路公团,也相继勉强表态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无论如何,这些公害案件总算有了个说法。
参与上述斗争的人们, 决心今后与同样因道路公害和大气污染公害而受害的大阪、名古屋、川崎、尼崎等地区的人们一同,为了争取相应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的、相当于日本政府一级的标准的救济,继续进行新的、长久的抗争。
那么,就这次判决的特点来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排污者负担的原则,除了原告方以外的很多受害人从汽车生产企业那里也可以得到补偿,对将来新的救济制度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来, 要求制定上述的制度,在现行日本的裁判制度之下是不可能的,通常都是利用审判的机会,在判决之后开展其它形式的活动在斗争中取胜。但这次诉讼是通过法院判决和解而获胜的,所以可以说这一特点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解决了这次纷争。
总之,笔者之所以写这篇报道,是因为这次判决作为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在今后的公害和环境公益问题的诉讼中将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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